不过,对于一

    个没有任何地位的人而言,想要走进这个光鲜亮丽的圈子,这是必须付出的代价。

    当然,罗杰也不是完全被压榨的一方。

    在罗杰的执意要求之下,合同中加入了两条对罗杰有利的解约条款。

    从合同签订之日起,二十世纪娱乐必须在一个月之内,协助罗杰完成《》和《he's.a.pirate》两首歌的版权注册,并且为其中至少一首歌找到合适的买家,并且严格规定了最低价格。

    这一条分歧不大,西奥多原本就打算推动二十世纪娱乐,买下这两首歌的版权。

    两三千美元一首,也基本上是新人能够拿到的最高价格了。

    至少在名气打响之前,罗杰的歌不可能卖出更高的价格。

    这个圈子和好莱坞一样,作品的价值往往与品质关系不大,名气和商业号召力,才是更为关键的因素。

    除此之外,在罗杰的要求之下,还有第二条,也是最为重要的一项约束性条款。

    二十世纪娱乐必须在两个月之内,为罗杰找到一支合适的乐队,关于乐队的风格等要求,合同中都有相关的备注。

    如果这两项条款有任意一项没有达到要求,罗杰有权单方面解除合约,并且二十世纪娱乐的优先续约权自动失效。

    这也是罗杰唯一为自己争取到的保障,还是在西奥多在自己权限范围之内尽可能让步的前提下,才得到的退路。

    合约的条款很不公平,但这个世界从来就没有公平一说。

    说白了,二十世纪娱乐根本不在乎能不能签下罗杰,而罗杰却需要对方的资源,做出更多的让步,是必然的事情。

    罗杰没有钱,请不起律师,对于合同的条款只能自己来确认。

    对方虽然委派了一位见证律师,不过这名律师显然是二十世纪娱乐的人,罗杰并不信任。

    好在这份合同对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划分明确,没有任何争议性条款存在,罗杰倒是勉强能够读懂。

    翻了半天,罗杰没有在合同中找到明显的陷阱和漏洞,至于有没有隐藏的,以罗杰对法律的了解,也看不出来。

    大笔一挥,在合同末尾签上自己的名字,罗杰朝着西奥多伸出右手,开口道:“希望我们合作愉快。”

    “合作愉快。”

    西奥多收起合同,与罗杰握了握手,看了看表,提议道:“快到晚饭时间了,附近有一家餐厅的牛排不错,不如我请你吃顿饭?”

    这显然是拉近关系了,以罗杰的经济条件,别说高档餐厅了,哪怕是中档的普通餐厅,罗杰也去不起。